一起来学《民法典》(三)
时间:2020-07-03 13:31:00
来源:fish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是真正意义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小编精选了民法典中与大家最相关的部分内容,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典! 5.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新增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完善了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其中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绝权、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这些都是现行《合同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第三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
6.确立情势变更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于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最高法院曾陆续通过对个案的批复、司法解释等方式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法院虽然有权对涉案事实是否涉及情势变更进行审查,但这仅仅是基于法院查清事实的法定职责。如今情势变更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为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情形提供了新的依据。
7.保证方式回到“从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往往被认为对保证人过于苛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改变了这一立场,明确了,此时应当按照一般保证处理。这就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也有助鼓励保证的设立,促进资金的融通。
8.增设保理合同制度。
近几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量都在1万亿元以上。此次民法典编纂,将其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加以规定。保理合同制度规范了保理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问题。《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