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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信用奖惩办法(试行)

时间:2021-01-22 12:27:22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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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信用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勠力同心,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对守信行为采取守信激励措施
(一)列入守信信用信息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县委、县政府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表扬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行为列入守信信息:
1.参与疫区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
2.参与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
3.参与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的;
4.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物资或资金的;
5.采取减免租户租金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
6.其他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障的。
(二)守信激励措施。
1.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前郭”网站等县级媒体,对守信行为进行广泛宣传;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和便利;
3.对前郭县城区内无住房的困难守信自然人,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4.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前郭好人”“文明家庭”等荣誉评选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5.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6.在教育、医疗、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7.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依法对失信行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一)列入失信信用信息的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行为列入失信信息:
1.个人故意隐瞒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以向他人吐口水等方式,故意传播病原体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拒不按照我县防疫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离家外出进入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3.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4.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及医用卫生材料的;
5.非法贩运、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6.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7.违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农贸市场、公共交通、药店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经督查拒不整改的;
8.恶意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9.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的正常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10.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
11.拒不执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二)失信惩戒措施。
1.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3.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4.取消各类评优评选、择优扶持、奖励和激励措施;
5.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7.国家、省、市、县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上述失信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列入重点警示名单,对其发出警示。
三、明确信源单位和报送方式
守信行为以表彰奖励或正式文件为依据,由相关表彰奖励作出部门负责提供报送。
失信行为涉及警示的,由警示作出部门提供报送;失信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由行政处罚决定作出部门负责提供报送;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县法院负责提供报送。
县信用办要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信息标准化规范化记录整合,将守信行为、失信行为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到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准确更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执行。

前郭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来源:前郭县疫情防控舆情宣传组

编辑:战晓石

审核:常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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