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小麦、水稻、玉米、薯类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由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林、牧、渔场要强化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特此通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来源:前郭县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