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吉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机制等有关规定,经前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禁止全县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购进、销售退热药品。特命令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法律法规经营药品。
二、各药品经营零售企业需认真开展如下自查工作
(1)自查退热药品截至2020年1月23日的库存量,并如实登记。
(2)自查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4日销售退热药品数量,并如实登记。
(3)自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4日退热药品销售数量和销售去向,应与《前郭县发热患者及购买退热药品人员登记表》相符合;如经查实与登记表不符合且情节严重者,将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罚款等行政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复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自查情况。
三、各药品经营零售企业从2020年2月4日0时起,禁止购进、销售退热药品。同时,对前来购买退热药品人员,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登记信息必须填写真实、完整。企业必须主动对购买上述药品人员进行信息登记,不得虚报、隐瞒。如私自购进、销售退热药品及不执行登记规定者,一经核实,将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药品经营零售企业需将前来购买退热药品的人员引导到发热门诊,同时必须电话通知发热门诊(前郭县医院 地址:乌兰大街908号,前郭县中医院 地址:源江西路413号,24小时联系电话:0438-6950026)。针对拒不接受登记相关信息购买人员,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立即报告所在辖区派出所。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保管好购买人员拒不接受登记和引导时间段监控录像记录。一经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命令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处。
本命令自1月23日起实施,疫情解除后此命令自动废止。
前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