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0-02-03 09:10:46
来源:fish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前郭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单位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代理人)首先选择中国邮政EMS、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救治、隔离观察、交通受阻、通讯不便等)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二、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病毒传播风险,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避免当面接触。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当事人予以理解配合。
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听证、调查勘验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疫情解除后,及时恢复案件审理。
当事人确需来本单位的,要事先与办案人员预约,按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带好必要手续,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本单位安全检测,拒不采取防护措施、拒不接受安全检测的禁止进入本单位。故意隐瞒自身涉及疫情防控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事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单位,要按照县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因承担疫情防控工作,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或在人民法院指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或出庭应诉的,应及时与本单位沟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自动失效。疫情防控期间给申请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邮件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前郭尔罗斯镇呼格吉勒路33号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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