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松原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前政函〔2015〕51号)、《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松政发〔2018〕14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查干湖生态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前政发〔2019〕71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前郭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查干湖生态小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项目规划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地下构筑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文涛超市;西至:老税务局楼;南至:新庙主路;北至:查干湖站。
二、征收主体单位:前郭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长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期限: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按照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通告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来源: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编辑:战晓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