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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人 焚烧秸秆属违法行为,千万不能做哟!

时间:2019-11-20 18:25:05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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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前郭县秸秆禁烧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缝隙,前郭县播发了焚烧秸秆处罚条文,大家快来仔细看看!
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5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在其他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三日以下拘留。
三、焚烧自家秸秆造成三户以上火灾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6户以上火灾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处以13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听劝阻的,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在秸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乡、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七、对在秸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八、对故意焚烧农作物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禁止秸秆焚烧

是一种社会美德

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

共同保护我们前郭的蓝天白云

(编辑:战晓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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