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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管严控的通告

时间:2021-01-20 08:43:19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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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我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对拒不按我县防疫工作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身份核查登记、体温检测的;

(二)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

(三)不听疫情防控人员劝阻,强行进入非本人居住小区或其他疫情管控场所的;

(四)拒不配合做核酸检测的;

(五)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及政府公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县人员,隐瞒不报,擅自外出,拒不听从劝阻的;

(六)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及政府公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县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的;

(七)行业场所从业人员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拒绝对进出人员进行扫码、登记、测温等行为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

(九)违反疫情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

(十)集体上访超过5人的,经工作人员劝阻后仍然在相关部门聚集的。

二、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微信朋友圈、微博、QQ等网络平台及群聊中,恶意造谣传谣,编造传播、转发虚假、不实的疫情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非法滋事闹事,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物资的;

(三)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无正当理由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等工作,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我县疫情管理规定,不听从防疫人员劝阻并故意伤害、殴打、恐吓、谩骂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重处罚。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或者诽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五、疫情防控期间,盗窃、诈骗疫情防控物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从重处罚。

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扰乱防控秩序、公共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从重处罚。

八、组织、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的,从重处罚。

九、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从重处罚。

十、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防控物资物价非法获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十一、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有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一律予以从严查处。

十六、上述第一条至第九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前郭县公安局

2021年1月20日


来源:前郭公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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