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严格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原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工作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在经批准、公布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在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边界设立明显的禁烧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毁坏、迁移标牌。
四、在经批准的农作物秸秆露天限烧区内,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组织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位严格按照上报批复的农作物秸秆露天限烧计划进行有序焚烧,要落实好旁站式管理责任,做好布控巡查,防止产生火灾隐患。
五、遇有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气象部门发布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立即暂停执行农作物秸秆露天限烧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限烧管控工作,坚决禁止焚烧秸秆。
六、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