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全县发生和扩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觉做好登记和健康观察。2020年1月8日后,从武汉来前郭(或途经)和去过武汉后回前郭,以及1月12日后从湖北来前郭(或途经)和去过湖北后回前郭的所有人员,请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或村民委员会做好信息登记、检测体温。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其他明显不适症状的人员,必须由120救护车转运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湖北旅居史。没有疑似症状的人员,自我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每天要主动向社区(村)或村民委员会告知体温情况,避免外出。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时取消全县旅游经营活动,相关旅行社、宾馆酒店依法依规做好退团退费,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三、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动。取消全县一切群众文化活动;全县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院、电影院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室内景区、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暂停对外开放;停办各种类型补习班;停止大型人才招聘会;室外景区、公园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全面清洁消毒。
四、加强交通卫生检疫。全县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人员、设备和设施,制定留验预案。留验站重点加强对湖北入前郭人员的体温检测,做好健康登记,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留验观察,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五、广大市民和来前郭人员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减少探亲访友和到人员密集的地方,如果到公共场所务必戴口罩。主动配合当地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做好隔离观察和追踪排查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门对不配合者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的工作人员,对因发热、咳嗽前来购买药品者,要详细询问、了解情况,并建议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七、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交通、商场、餐饮等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戴口罩上岗,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八、鼓励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近期从湖北来前郭和去过湖北后回前郭的人员,都有义务向其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报告。
九、请广大市民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前郭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