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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10 12:46:00 来源: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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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前政发〔202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现将《前郭县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前郭县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实施意见

(试行)

  为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2号)精神,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向城镇流动,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购买、再申请、后补贴”的原则。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申请补贴应当以满足刚性住房需求为主,必须为家庭首套住房,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前郭县辖区农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包括公益岗位人口)等家庭除外。

  (二)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限于三种形式:一是前郭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二是查干湖生态小镇规划区内新建的商品住房;三是长山镇、乌兰图嘎镇、查干花镇、王府站镇、海勃日戈镇、八郎镇、查干湖镇、哈拉毛都镇政府所在地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不包括自建房屋、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等。

  (三)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该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第二条所列区域内的首套唯一住房。

  三、补贴标准

  (一)购置房屋面积小于等于7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二)购置房屋面积超过7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其小于等于7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其大于70每平方米、小于等于10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三)购置房屋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其小于等于7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其大于7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其大于100平方米、小于等于144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补贴50元;大于144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补贴发放以商品房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或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为准。

  四、提交资料

  (一)购房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证明(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购房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信息。

  五、办理程序

  (一)初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购房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的,进入审核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善。

  (二)审核。

  1.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购房补贴申请人户籍信息审核表提请县公安局进行户籍审核,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1个工作日内返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购房补贴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审核表提请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核,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1个工作日内返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民进城购房查档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首套房唯一证明结果返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复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各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资料。

  (四)补贴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补贴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转入申请人银行卡。

  六、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所购住房自获得购房补贴之日起,2年内不允许上市交易。

  (二)享受购房补贴后,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购房者应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退还购房补贴手续,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退还补贴手续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退还资金上缴县财政局。

  七、部门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县公安局、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发放补贴条件进行审核,并对补贴发放最终复核认定,发放补贴。每月末将已审核通过发放补贴申请人信息及发放资金情况,汇总填报“购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后,发送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防止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2年内交易。

  (二)县公安局负责购房人户籍认定,对购房人户籍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三)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购房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调查审核。

  (四)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五)县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负责开具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住房首套房唯一证明。

  八、监督检查

  (一)为便于工作开展,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发放工作。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民进城申请购房补贴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文件下发之前购买的房屋不享受此待遇。

  附件:前郭县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前郭县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满都拉  县长

  副组长:刘大伟     副县长

  成    员:青格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景川   县公安局政委

                    裴玉峰   县财政局局长

                    刘伯伟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谭建民   县税务局局长

                    冮 威  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青格勒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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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战晓石

复审:黄丽颖

终审:张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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