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的
通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关于全域禁烧秸秆工作的要求,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强省的工作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露天禁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岀一处黑斑”,实现秸秆全量化处置。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水稻秸秆。目前已实现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政策全覆盖,其中玉米秸秆全量还田补贴最高80元/亩(保护性耕作补贴最高60元/亩),水稻秸秆全量还田补贴最高80元/亩(秋打浆补贴最高60元/亩),水稻秸秆打捆离田补贴最高35元/亩。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组、屯组干部包农户、农户包地块的五级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各乡镇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四、各乡镇、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专项巡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管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实现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执行。
前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日
来源:前郭县人民政府
编辑:朱 晗
初审:唐 薇
复审:富 山
终审:史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