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干湖生态小镇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
时间:2021-09-28 14:48:51
来源:fish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查干湖生态小镇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8〕14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松原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前政函〔2015〕51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查干湖生态小镇基础设施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前政发〔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查干湖生态小镇整体规划建设施工需要,前郭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查干湖生态小镇项目及整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地下构筑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至生态水系边缘,北至长白铁路线,西至302国道,东至繁荣大街,该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地下构筑物和土地在征收范围内。
二、征收主体
前郭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长山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节假日扣除)。
五、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及征地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及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5日
来源: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编辑:战晓石
初审:唐 薇
复审:富 山
终审:史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