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的活动。
从工作目的看,保密工作包括预防和打击窃密泄密活动;从工作过程看,保密工作贯穿国家秘密运行的全过程;从工作方式看,保密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法制建设、指导管理、科学技术、监督检查等方面。
保密工作的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国家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武装力量”,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
“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参政的各民主党派。
“社会团体”,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组织等人民团体,也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党管保密是我国保密管理的本质特征,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要坚持和完善党对保密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保密委员会总揽全局、统筹谋划、协调各方的作用,强化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涉密人员管理包括上岗保密管理、在岗保密管理、离岗离职保密管理。
涉密人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符合任(聘)用基本要求的,需经过保密教育培训(不少于4个学时),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技能后,签订保密承诺书,能够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提醒谈话,每年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同时制定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严格核查、督促涉密人员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清理有关权限,确定离岗离职时间,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脱密期限及应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要求其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涉密人员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与国(境)外人员结婚的;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涉密人员脱密期由机关、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一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涉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沙密人员经批准出国(境)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个人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出境。涉密人员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汇报。
涉密人员在返回后一周内,应将出入境证件交本机关、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外事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并报告遵守保密规定的有关情况。
编辑:周雪娇
复审:王宇东 张 妤
终审:史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