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疫情发生以来,省医保局坚持疫情防控与医疗保障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不误,紧急响应,制定应对举措,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患者就医,确保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医院救治。
全力做好待遇保障
对确诊患者救治费用实施综合保障。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切实减轻患者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临时扩大支付范围。疫情期间,将定点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相关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费用、医用口罩临时纳入医保个人账户及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执行)。
及时支付新冠病毒治疗药物费用。开通确诊患者使用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等新冠病毒治疗药物线下应急绿色采购通道,救治机构使用时,医保基金第一时间予以支付(按甲类执行)。
进一步降低核酸检测价格。部(省)属及在长部队(武警)公立医疗机构单检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28元/人次、10混1及5混1检测价格调整为8元/人次。
加大对无症状感染者保障力度。对无症状感染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参照门诊特病政策予以支付。
全力做好资金保障
为缓解定点服务机构资金压力,救治定点服务机构可依申请预付不超过3个月的预付金,救治费用单列预算、不受总额控制限制,疫情结束后清算。此轮疫情发生以来,省医保已预付医保基金1.77亿元,长春市已预付医保基金9.16亿元,吉林市已预拨专项救治医保基金2000万元。
明确方舱医院支付政策。确立方舱医院的结算主体为依托的医疗机构,收费和医保支付等政策参照依托的医疗机构执行。
全力做好服务保障
强化医保经办服务。坚持“非必须、不窗口”原则,采取网上办、延时办、简化办、下沉办、容缺办等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机构等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办理医保业务,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省内异地救治患者免备案手续。救治医疗机构对收治的确诊患者及无症状感染者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对省内异地患者免备案手续。医疗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先行全额垫付,医保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疫情稳定后,省医疗保障局将统一组织开展全省结算清算。跨省异地确诊患者费用结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切实保障慢特病等参保群众用药治疗需求。开通慢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支付途径,进一步扩大“双通道药品”(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范围,继续实施并细化“长处方”“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及措施,切实保障血液透析等慢特病参保人群的用药治疗需求。对因网络或系统等原因无法即时结算的,应在后期及时予以补报。
来源:吉林日报彩练新闻
编辑:战晓石 黄丽男
复审:王宇东 张 妤
终审:常月辉